案情介绍:张某和王某本是多年好友,2017年,王某因生意周转急需大量资金,于是向张某借款五十万元并约定利息,有王某的手写欠条一张。2016年年初,王某再次向张某借款60余万元,同时仍旧是手写了一张欠条。2016年年底,张某因子女需要出国留学,于是向王某提出归还借款事宜,王某开始还接电话,总是说晚点还,过段时间之类的,到最后,王某压根就不接王某电话,无奈之下,张某委托我们的专职律师,要求为其代理,追回欠款。
案情评析:本案中王某有两张邹某手写的欠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归还日期,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另外,张某第一次是转账到王某的老婆余某的卡上,第二次张某是直接在银行取的现金给王某,没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够证明该事宜。于是,根据现有证据,再收集一些间接证据以达到证明该借款事宜的证据,多方周折,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张某支付一百余万的本金和利息。